问题 | 经济损失鉴定与评估的事实依据 |
释义 | 在鉴定与评估的科学性方面,鉴定的事实依据至关重要。古罗马有句法谚,“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有人提出,“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数据主要有三个来源: 1、鉴定人的观察或者传闻; 2、委托人在庭外向其提供的数据资料; 3、在法庭审理中向其提出的假设性问题或者使其出庭审理,听取证言。”因此,鉴定或者评估依据的事实通常是不确定的,或者是假设,需要借助鉴定或者评估人的专业知识去求证与判断。 在现有的渔业污染损失纠纷案的损失鉴定与评估方面,其事实依据的科学性是令人担忧的。 1、对受害人自述的依赖。由于缺乏科学手段,或者缺乏高度责任心,现有的鉴定与评估往往以受害人的自述作为基础性计算依据。受害人自述的客观性与其个人品格、当时的情绪与环境等有重大关系,其客观性难以保证。在有些鉴定中,鉴定人为了保证客观性,直接在受害人自述的基础上予以扣减一定比例,这样的做法也会放纵那些不诚实的受害人,而伤害到诚信者。 2、数据来源的模糊性。《规定》中要求“水产品损失额按照当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主要菜市场零售价格来计算”。但是在多数鉴定与评估中,受损水产的价格确定很随意,对价格的来源没有明确而准确的交代。 3、多数鉴定与评估在法庭质证前进行,依据的主要事实是未经质证的证据。那么,一旦在法庭上某项证据被否定,则建立在此证据上的鉴定意见就失去了基础。第四,原审凭证审查不严格。渔业损失的计算,尤其是计算受害人的投资时,需要一定的原审凭证作为依据。但是在鉴定中,多数都是收据、个人证明、旁人的证人证言等,随意性很大,真实性也难以验证。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以为: 1、鉴定或评估人应尽可能利用第三方数据,而减少对受害人自述的依赖程度; 2、第三方数据必须标明明确的来源,阐述其引用的科学性; 3、为了减少司法鉴定的不确定性,可以尝试委托鉴定前先进行质证,鉴定或评估应依据质证后的证据进行;第四,鉴于我国的现实,确定损失时的原始凭证全部要求正规发票难度很大,但是对于这些真实性不强的凭证,鉴定人员有义务予以进一步核实。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