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对伤疤的要求 |
释义 | 当兵伤疤要求: 一、在手部肘部脸部等明显部位不能有超过三厘米的疤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 3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二、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最主要的是面部和颈部暴露在外面的疤痕如果超过3CM是不行的;有皮肤疾病不行;脸部和颈部的纹身超过3CM不行,身上纹身超过10CM的不行;有整容史的也不能。注意: 军检的时候主要会看看你的手脚,比如肘关节,膝关节有不有太大的伤痕,那样会有运动伤复发的可能,小点的都关系不大;腹部伤口一般兵种没有什么要求,海军潜艇部队可能有点影响。当兵政审是很严格,如果以前手臂上有刺青,即使用激光清洗了,政审也很难通过。只要不是长在脸上手臂上等比较明显的地方,伤疤不大对机体功能没影响。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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