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和交付;没有约定的,应与货物一同装箱或确认收款后开具并交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货到付款经营业务,有发票开具、交付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一般应与货物一同装箱。大宗业务也可以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并交付付款人。发票开具、交付不及时,造成收货人(付款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