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伦理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法官职业伦理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共同点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性、专业性、精英性、精神性等特点。 它们的区别: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职业伦理是从社会伦理学的视角,指职业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及其调节原则。职业伦理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如果能够充分渗透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行为中,为其执业行为提供规范化指引,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将有助于协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之间的关系,共同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应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起到重要而又积极的作用。但是,就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这些规范又像是散落一地的“珍珠”,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一条“项链”,需要明确、统一的制度将之“串联”完善,使之成为一体化的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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