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释义 | 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况如下: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 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有证据证明本人是利害关系人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才会办理异议登记,办理异议登记实际上也是临时限制了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比如在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就不能随便办理抵押或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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