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考察经销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签订合同时,经销商公司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且加盖公章,不能用简写或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的代号; (3)不能以私人章或签字代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要严格限定授权期限、区域,并明确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5)严格规定产品价格、退换货流程及责任; (6)详细规定违约事项及归责问题; (7)限定货款清算方式及日期; (8)签订的合同要能掌握主导权。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