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与侵权并存时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
释义 | 【案例】 1989年6月,原告a市牛奶公司与被告b市水产肉蛋禽公司签订了玉米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公斤,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以此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公斤。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公斤(177包)。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各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畜牧兽医工作站及被告等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159包胡麻饼,发现其中29包是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事故系菜籽饼中毒。12月26日,在a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养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分异硫酸佩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最后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奶牛中毒的原因就是因为被告12月22日供应的胡麻饼中含有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这次中毒事件,共造成16头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两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形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元。为此,奶牛公司将水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的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个合同责任的纠纷。合同双方建立的“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是有效的,原告适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价合同规定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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