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如何处理 |
释义 | 分公司注销后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分公司注销流程: 1、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需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所有国、地税有关材料和备案公章; 3、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务得到履行; 5、刊登注销公告,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7、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注销基本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有些银行要工商、代码、国税、地税全套证件)、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支票本、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材料和销户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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