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悬赏广告应当属于要约,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按照广告中的指定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悬赏广告一经发布就形成一种债务关系,无论履行者年龄大小或者在他履行义务时是否知情。既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就为债权人,那么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债务人,所以理应向行为履行者支付约定的酬金。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发布悬赏广告需要注意什么?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 综上所述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所以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