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有什么 |
释义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有: 1、当事人姓名、住所。双方应向对方详细介绍或调查;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必须明确,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避免欺诈;是否有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以免引起后期纠纷; 2、标的。这里要说明房屋的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同时还要说明房屋产权所有权;原售房屋单位是否允许转售;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缺陷;是否有私人建筑;房屋物业管理费等支付情况;房屋相关文件的移交过程; 3、价格。这里也是很重要的内容,主要说明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余额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说明交货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合作协调;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如何分担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如何处理价格上涨和下跌; 5、违约责任; 6、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主要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 7、合同生效条款。双方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碍条件的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导致合同无效的;几项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财产如何返还; 8、合同中止、终止或者解除条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终止、终止或者终止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终止的条件;上述情况下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终止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终止或终止后,财产如何返还; 9、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本协议约定合同变更和转让条件或不能变更,禁止转让条款。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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