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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生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1、资质挂靠现象突出。一些资质较低甚至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队乃至个人,挂靠具有较高建筑资质的企业,参与竞标并成功竞标现象比较常见。
    2、非法转包现象突出。尽管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分包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在中标后,往往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队甚至个人。
    3、资金管理漏洞突出。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费管理使用欠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对工程款支付、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截留或挪用工程款。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做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过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对策建议
    1、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严格依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加强招投标管理。对建筑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对存有挂靠、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建筑公司,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限制或清出建筑市场。
    2、完善对建筑企业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止市场行为不当或内部经济舞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规范、监督、检查的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帮助其堵塞内部管理漏洞。
    3、加大建筑法制宣传力度。在加强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队的同时,要坚持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宣传挂靠、工程转包等法律风险。主动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注重矛盾排查和源头治理,努力压降建筑领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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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