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责任为当事人之间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作出的约定,为一种私权利,当事人有处分的权利。保证人应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不提出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本案保证人丙公司一审、二审中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应当认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保证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事关重大,即使保证人未提出过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 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保证期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多长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钱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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