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规定 |
释义 | 律师分析: 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低值易耗品作为存货核算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用具等。固定资产为了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计提折旧和处置等情况,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低值易耗品为了反映和监督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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