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