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建的处理如下: 1、对于违建房屋,相关单位可责令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建筑上新增的设施与设备,使房屋恢复原本面貌并且依法进行罚款,同时对拆除物,不给予任何补偿; 2、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业主未将房屋恢复原样,有相关部门进可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