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 |
释义 |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如校园内),应尽到相应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分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才能判断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之后才能按照这方面的规定作出处理。当然,若在校园伤害事故中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那么就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就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一、怎么对校园伤害事故界定 所谓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的认定如下: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2、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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