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支部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一般是上届支委会提出人选,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上级党委审批,获得批复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召开支委会等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并进行支委分工,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