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癌症病人漏诊司法鉴定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1、漏诊的处理是医院内部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患者只能追究医院的责任,而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除非重大失误,造成患者死亡等问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335条特别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该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司法鉴定因医院漏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在医院检查治疗时,患者和医院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即使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可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导致患者的病情进展漏诊、误诊;因患者患癌症多年,期间曾复发再次手术治疗,虽然患者长期坚持系统规范治疗,但经多家医院诊断“癌症复发并多脏器转移”说明患者自身疾病较为严重(癌症晚期)。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漏诊、误诊)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癌症晚期)难以评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由于被告在武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做到合理、规范,未尽到高度注意的责任义务,导致武某病情漏诊、误诊,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病情,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病情加重后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结合武某某自身的疾病状况,酌定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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