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