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般发生在国内外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支出的零星小额费用。 法律依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由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主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的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