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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找工作被骗了应该怎么举报
释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的举报,对认定有违法事实的立案并结案,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举报将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进行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2、举报人应明确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法事实的事项予以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对不属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将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拓展延伸
    被骗找工作后的维权途径
    被骗找工作后的维权途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他们将会调查并协助解决纠纷。其次,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他们可以帮助您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提供法律建议。此外,您还可以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工会寻求帮助,他们可能会提供支持和指导。同时,您可以积极收集和保存与骗局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支付记录、通信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据。最后,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您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注意,具体的维权途径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为。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劳动监察机构将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60日内结案。对不属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将移交给有处理权的部门。被骗找工作后的维权途径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向行业协会或工会寻求帮助,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甚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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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