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通过亲属投靠的方式,将孩子的户口落在别人的名下。 具体流程如下: 1. 需要先在孩子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证明 2. 携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家长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孩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和被挂靠亲友(需持挂靠亲友的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到挂靠亲友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 自愿送养的孩子办理户口是: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