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农村宗族观念浓厚,宗族势力影响,甚至左右和操控着村级组织的建设,使民主法治建设在一些村难以推进。二是民主决策上还存在个别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独揽权利,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民主管理上大多数尽管制订了各项管理制度,但往往流于形式,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具体落实缺乏有效措施。三是民主监督难以到位。大多数村都建立了民主监督小组,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村民主监督小组都有名无实,不能发挥实质作用,对村务、财务难以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自治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