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主要内容不包括除以下外的事项: 1、室内空气清洁; 2、微小气候适宜; 3、采光照明良好; 4、环境整洁安静; 5、卫生制度健全; 6、卫生设施完好; 7、从业人员无传染病; 8、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好。 法律客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