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怎么对待癌症犯人 |
释义 | 罪犯患有癌症的,监狱的管理人员会将他送进监狱的医院进行治疗;医疗条件有限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犯人在服刑期间得重病怎么办 罪犯在服刑期间得重病的处理方式如下:1、对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2、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适用保外就医,但是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累犯法院是否有权利判监外执行 如果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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