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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释义
    

法律主观: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之类的犯罪,刑事和解在量刑上能起到较大的作用。一个案件,想得到从轻处理,必须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其他的还有一些酌定情节,即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如积极退赔,认罪悔罪,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初犯偶犯,年龄较小等。有了被害人谅解书,说明当初的寻衅滋事的社会危害性就降低了,这在现在的量刑中是比较重要的,它有一个基础,即法院的量刑轻重,不再是被害人关注的重点,法官没有这个压力,判决时自然可以幅度上大一些。
    

法律客观:
    


    《中华男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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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