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前会议是什么,有什么用 |
释义 | 现行《刑诉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使法官在正式的第一审程序之前能对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及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有一个预判,为后续第一审程序做好准备,以提高诉讼效率。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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