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户口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租赁房屋过程中,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包括:对承租房的安全维护有义务,并且对于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损害或者是合同约定由房东负责的物品有修缮的义务。 一、在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租房过程中门锁损坏谁负责 租房过程中门锁损坏如果是租客弄坏的,由租客负责更换,如果因自然损耗导致门锁损坏,由房东承担更换责任。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空调不制冷房东需要承担吗 空调不制冷,房东需要承担责任。原则上维修费用由房东负担。法律规定出租人也就是房东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如果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当事人对于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该约定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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