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1.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 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工作的; 3. 卫生援外1年以上; 4. 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的; 5. 晋升中级职务后,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 6. 晋升中级职务后,参加国家和省上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半年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