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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纠纷,开垦管理了40多年的土地,突然出现了一个人说是他的土地,怎么办?
释义
    发生土地纠纷之后当事人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场土地纠纷,开垦管理了40多年的土地,突然冒出一个人说是他的土地,怎么办?
    对于侵占土地的行为,一般应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农村土地纠纷,两家人按原来的土地面积给对方一半,现在对方硬说我这边的土地是他的,
    法律分析:因土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由他人代耕承包地的农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家庭成员整体移居外地或无力耕种,将承包地交由其他已分户子女或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农户代耕的承包地,应以原承包农户为主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你好,农村土地,土地合同证上的土地位置不见了,然后换到另一个位置,怎么办?
    解决土地置换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您好,农村土地、土地合同证上的土地位置不见了,然后换到另一个位置,怎么办
    解决土地置换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确实是一个问题,土地征收问题,土地问题的真正问题
    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一)请求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第一步协调;(二)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则进一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三)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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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