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期限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司法审查有哪些影响 |
释义 | ”因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从程序和实体方面来分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程序违法,实体上也直接损害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即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第二种是程序违法,实体上并未对向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即程序违法,实体正确;第三种是程序合法,实体违法。在此,我们只对前两种情况中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一律认定为有效。笔者认为对超过期限做出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中应当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撤销的情况,即程序违法,实体上并未对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即程序违法,实体正确的。对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看其是否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无可撤销的内容。根据某些行政行为的特点,如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不仅不会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其他方式允许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是一种准许、容许行为,如果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若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只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如果行政机关无法定理由或者正当理由延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势必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起诉,人民法院如以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同时判决行政主体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只会给相对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再如,对于超过时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施完毕,已无可撤销内容的。对于以上几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判决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不能判决撤销。 (二)对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情况,即程序违法,实体上也直接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即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对于该种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应当看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被撤销只能减轻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对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加大损害的,应当坚决予以撤销。如,某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采用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长时间不作处理,只是扣押了相对人的财产,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是七日,但对超过七日应如何处理没有作相应的规定,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仅只是撤销,而且还应当对相对人进行国家赔偿。 毋庸讳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等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影响。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拖的过长,致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证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审查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由于时间拖得过长,可能导致有的证据调取相对困难甚至不能取得,同样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不清等等,造成案件审理的困难,这不仅影响各项工作的提速、提效,也增加了行政成本、诉讼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总之,要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使各项工作全面提速、提效,就要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且符合WTO原则的行政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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