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在天津市社保分中心办理了异地安置、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登记,以及转诊转院就医登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办理直接结算业务。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类人: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天津市规定的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天津市规定的人员;4.异地转诊人员是指天津市转诊规定的人员,经天津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天津市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5.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6.参加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到所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直接结算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