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是我国分税制改革后推出的财政管理原则之一,主要目的是保障地方政府在行使事权时有足够的财力资金支持,避免因事权下放而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甚至陷入债务危机。这一原则要求政府在下放事权时必须进行财力调剂,即将中央政府原有的部分财政收入转移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政府行使下放的事权。例如,中央政府下放教育、医疗等事务管理权时,需要向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财力保障,以便地方政府能够承担相关的支出。此外,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也要求地方政府在行使事权时必须综合考虑自身的财政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控制和使用财政资金,避免浪费和挥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