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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是怎么收费
释义
    1、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500—8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累进收费:
    10万元(含)以下部分:500-8000
    10万元-100万元(含)部分:1%-5%
    10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0.5%-3%
    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0.3%-2%
    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0.2%-1.5%
    5000万元以上部分:0.1%-1%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2、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100—1200元/小时。
    (2)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3)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一、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费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债权债务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所以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除去案件受理费外,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有哪些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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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