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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释义
    国家赔偿项目有: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包括哪三个方面的赔偿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三、非刑事司法赔偿
    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作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非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非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与相应的赔偿,它是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又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赔偿财产权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包括: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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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