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履行职责的,可以直接投诉到相关部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章法规的,首先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然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3.业主可取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召开业主大会,在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相关的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