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官,就是依法使监察权的监察员。按照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包括四类员,即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员。 北京科技学廉政研究中主任宋伟认为,监察官法对监察官涵盖的员范围进了明确,这既是赋予监察官监察权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对监察员客观公正履监察职责形成有效制度约束,确保监察权在使过程中权责明确。“监察法明确将‘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作为法标之,同时将所有使公权的公职员都纳监察范围。”北京师范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磊认为,将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的监察员统纳监察官范围,是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对反腐败作的集中统领导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