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括邻地通行和历史通道 2、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包括临时占用和长期使用。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五)相邻环保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相邻防险关系。 指相邻一方当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筑物有倾倒危险,给相邻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在该相邻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预防损害,他方负有预防邻地损害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