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企业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税款,且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即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企业的名称就会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 但如果不是因为代开的原因造成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其发票有可能存在问题。 法律分析 如果企业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税款,且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即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企业的名称就会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 但如果不是因为代开的原因造成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其发票有可能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