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