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防法规的一般特性和特殊性如下: 国防法规除了具有阶级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这些法律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即: (1)其调整的对象是军事性的社会关系; (2)在作战、训练、军队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具有保密性而不予公开; (3)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时,以国防法规为准,在司法程序上实行排他性的“军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4)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或抢劫军用物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5)对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严于平时。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以及罚款;而在战时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