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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对弃管小区的政策
释义
    弃管住宅区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为:
    一是通过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使小区达到实施综合物业服务基本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落实物业管理。
    二是通过政策扶持,对接管弃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通过以奖代投的形式进行资金奖励、免交小区二次垃圾清运费、给予部分低保户和困难户物业服务费补贴等形式,鼓励物业企业接管弃管小区。
    取消物业”的利与弊:
    业主在法律上有“取消物业”的权利,但问题往往又不是“取消”那么简单。
    1、“取消物业”的利
    从成都某小区取消物业后的实践情况来看,业主享受到的“利”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的大幅度降低,共有部分用于广告所得收入归全体业主。这三类实际也是其它地区的业主取消物业后大体上可以获得的“利”。
    2、“取消物业”的弊
    从法律角度来讲,之所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来对物业进行管理,主要是物业企业的法律资质及服务的专业性。物业企业首先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主体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次,物业企业是以“利润”为目的的服务者,其内部有完整的专业职能分工,例如维修、安保、协调、财务。相比一般组织和自然人,显然在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上更具优势。
    “取消物业”后,若业主实施自我管理,首先在专业程度上是肯定不如物业企业,例如协调力,专注度和积极性;其次,业主自我管理后,若出现物业服务纠纷,例如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侵权纠纷,被侵权人找谁索赔呢?找业委会?找街道办?找开发商?显然,侵权主体问题会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再其次,取消物业前如何短期解决“成立业委会难”,“业主大会召开难”等难题?根据法律规定,取消物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现实中就是业委会决定。业委会很难成立,何来取消物业?即使像中彩票一样,某些小区没业委会也侥幸“全体业主”都同意解聘取消物业企业,那之后“物业管理”的事项交给哪个来做?
    概括来讲,“取消物业”带来的现实后果就是:物业服务质量的大幅度下滑,出现物业管理纠纷的责任主体模糊以及“大部分小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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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