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电动车过户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电动自行车的行车执照;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上海市非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5、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凭相关证明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办理时,非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随后交验车辆和领取重新核发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当场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车辆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电动自行车的行车执照,在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中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电动自行车的行车执照。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