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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单位能以业绩考核不达标,降员工薪资吗?
释义
    张三某于2018年8月入职李四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
    2019年11月,李四公司以张三某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将工资降为8000元/月,张三某发现后不同意,与李四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李四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李四公司降薪的依据为张三某业绩考核不达标,但并未提交该业绩考核制度系经民主协商讨论通过且已公示的证据,也未证明公司与张三某对于降低劳动报酬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故仲裁委未采信李四公司降薪的主张,裁决李四公司应当支付张三某工资差额。
    公司降低薪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一种是依照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履行了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如果公司的降薪方式不符合上述任一种,则存在败诉风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比如调整岗位、调整工资等,如果员工在长时间没有异议,时间超过1个月的,有可能被认定以事实行为接受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所以建议员工在知道自己被降薪后,立即向公司明确提出异议,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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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9: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