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仓单存在有以下法律规定: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 2、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 3、其他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