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医保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医疗保险的交纳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等,个人交纳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二)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三)慢性病鉴定及门诊报销 精神病属于一种慢性疾病,可享受门诊慢病报销待遇,可持有效证件到本县精神病院办理并经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发证。持慢性病本可在本县精神病防治院享受门诊服药报销。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起付线,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起付标准为500元/年,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贫困病人患者起付标准由原来500元降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现绝大多数精神类疾病已被列入甲类。(四)政策扶持 国家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病人进行全兜底救助,泗水县精神病防治院已与县医疗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政局签订救助协议,并成为精神病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对全县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免费住院及服药救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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