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发布时间为2021-12-23 。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