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调整操作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将二管轮、三管轮3000千瓦及以上和750~3000千瓦两个等级合并为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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