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婚姻篇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就抚养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期限等事项,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中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确定。就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而言,当事人可以定期支付,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以一次性予以支付。如果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则可以用其财物折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