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社会保险法》法定的,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保费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在现实中,有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的情况也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补缴社保费。需要相关的原始资料:一、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二、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三、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